为了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,规范考试工作程序,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,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,特制订本工作规范。
1、监考教师必须按教务处和学院安排的时间、地点到达考场,认真履行监考职责。监考教师一经排定,原则上不得更换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监考的教师,至少提前一天说明情况,由选派院(系)负责调换,同时报教务处备案。监考教师无故不能如期到达考场者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2、主考教师须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考试日程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领取试卷后,应认真核对考试班级、考试科目、试卷份数和考场。
3、监考教师至少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,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,包括熟悉考场、清点考卷、准备答题纸、了解考生人数、清擦黑板等。
4、根据学生名单,监考教师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(如随机指定考生的座位、贴考生姓名等)安排好考场的座位。在考场允许的情况下,尽量让考生隔行、隔位就座,维持良好的考场秩序。发现考生座位不规范,应及时调整。
5、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对考场进行检查,学生课桌、抽屉及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、参考资料,开卷考试可留有主考教师允许使用的参考资料。
6、监考教师须于开考前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,提醒考生课桌上及课桌内不得留放书籍、笔记本、纸张、电子、通讯设备等物品,要统一将上述物品放在指定地点,尤其是通讯设备,不允许带入考场,如已带入者,务必放到指定位置,课桌上只准留有学生证、身份证、考试证、文具,违者按《永利yl23411no1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7、监考教师在分发考卷前,要认真核对考试班级、准确清点考生人数,准时下发考卷。
8、试卷分发后,监考教师应及时提醒考生填写好班级、姓名、学号,说明试卷有关注意事项,并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的起止时间等。
9、监考教师要严格检查考生的身份,检查考生的考试证、身份证、学生证与考生身份是否相符。
10、监考教师不得对试卷内容、试题题意做任何提示性解释。如有考生提出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,监考教师可以帮助解决,对其他问题一概不予答复。
11、考试过程中,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监考。不得在考场内闲谈、吸烟,不得看书、看报、批改作业,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。
12、监考教师不得迟到、早退,不得擅离考场。
13、监考教师应严格督促考生遵守考试纪律,发现违纪行为须及时制止,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、认定作弊责令停止考试(试卷作废)。并将考生违纪事实记载于《考场情况登记表》中,待考试结束后连同考生的试卷、作弊材料报教务处处理。
14、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。考试终止铃响后,监考教师应即令考生停止答卷上交试卷,清点试卷数量是否与考生数相符,核对无误后让学生退离考场,并填写《考场情况记录表》。
15、监考教师违反考场规范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16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,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条文,以本规范为准。
17、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